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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秉公办理

    出处: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五十七回:“本部院凡事~,从不假手旁人。”
    造句:邓小平《敌占区的组织工作与政策运用》:“应乐于接受,秉公办理,以调解方式为主。”
    解释:秉:掌握,主持。公:公法。根据公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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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清玉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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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有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