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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兼

    详细解释

合并;并吞。《墨子·非攻下》:“今天下之诸侯,将犹多皆免功伐并兼,则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也。”《史记·苏秦列传》:“毛羽未成,不可以高蜚;文理未明,不可以并兼。”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政事》:“ 江左 造创,豪族并兼。” 清 吴伟业 《茸城行》:“非为仇家告并兼,即称盗贼通囊槖。”

兼并;吞并。 明 张敬修 《太师张文忠公行实》:“贫民不至独困,豪民不能併兼。”《东周列国志》第二二回:“ 公子申 果堪主社稷,即当扶立为君,以脩邻好,不然,便可併兼其地。” 清 林则徐 《清釐福州小西湖界址告示》:“岂忍纵豪右之併兼,而致良农之坐困。”

国语词典

并兼 (bìng jiān)

兼有、併吞。

文選.張衡.四愁詩.序:「國王驕奢,不遵法度,又多豪右并兼之家。」 文選.曹冏.六代論:「并兼路塞,逆節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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