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京官的俸禄,以米支给者谓之俸米。《元史·食货志四》:“ 至大 二年,詔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 至元 钞,而罢其俸米。”《明史·张辅传》:“寻命 辅 所受太师俸於 北京 仓支给。时百官俸米皆给於 南京 ,此盖特恩云。”《清通典·职官十八》:“凡在京文武各官降级革职留任者,其应得俸米仍照原品支领,以示体恤。”
国语词典
俸米
舊日京官之俸,俸銀之外,並按階級給米,稱為「俸米」。
元史.卷九十六.食貨志四:「至大二年,詔隨朝官員及軍官等俸改給至元鈔,而罷其俸米。」 六部成語註解.戶部:「俸米:官員歲祿之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