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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扑买

    详细解释

宋 元 的一种包税制度。 宋 代对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税收,由官府核计应征数额,招商承包。承包者按定额向官府纳税,超额的归承包人。 元 沿 宋 制,但包税范围更扩大。 宋 王得臣 《麈史》卷上:“二曰酒茶,乃 景德 以前,因扑买县酒,其课利计茶以纳。”《元典章·圣政二·薄税敛》:“诸处酒税等课已有定额,商税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若於额上办出增餘,额自作额,增自作增,仍禁诸人扑买。”参阅《宋史·食货志下七》、《元史·食货志二》。

国语词典

撲買 (pū mǎi)

宋元時,一種包商承包稅收的制度。

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七:「自成都始,先罷公帑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 元.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劉庭玉者,以銀五萬兩撲買燕京酒課,又有回鶻,以銀一百萬兩,撲買天下鹽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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