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弛
谓玩忽职守。 宋 李纲 《与张相公书》之二五:“ 抚 、 吉 、 筠 、 袁 羣盗有名字者,并已招捕了当。实赖朝廷威德所及,获免旷弛,岂胜感惧!”《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 川 陕 长吏、监押、巡检有旷弛者,代之。” 清 侯方域 《重修演武厅事记》:“某既镇归之五年,日勉循厥职,旷弛是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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