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奏
谓辨析明白而后上奏。《汉书·宣帝纪》:“詔诸儒讲《五经》同异,太子太傅 萧望之 等平奏其议,上亲称制临决焉。”《南史·徐勉传》:“虽写以尺简,而终闕平奏。”《资治通鉴·汉章帝章和元年》:“帝以众论难一,故但纳之,不復令有司平奏。” 胡三省 注:“平奏者,平其可行与否而奏之。”
上一位 识职
下一位 墟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