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情
(1).谓减少居丧期间的哀痛之情。《魏书·礼志三》:“夫圣人制卒哭之礼、授练之变,皆夺情以渐。”
(2).犹夺服。《周书·王谦传》:“朝议以 谦 父殞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 谦 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 高祖 手詔夺情,袭爵 庸公 。”《警世通言·况太守断死孩儿》:“﹝ 况钟 ﹞因丁忧回籍,圣旨夺情起用,特赐驰赴任。”《清史稿·穆宗纪一》:“ 李续宜 母丧,詔夺情署 安徽 巡抚。”
古代官員遭父母之喪,但喪期未滿而強使出仕。
陳書.卷二十七.姚察傳:「修身立德,白首不渝,雖在哀疚,宜奪情禮,可員外散騎常侍,封如故。」 儒林外史.第七回:「官小,與奪情之例不合。這奪情,須是宰輔或九卿班上的官。」違背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