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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责

    详细解释

(1).质问、责备。《史记·汲郑列传》:“ 张汤 方以更定律令为廷尉, 黯 数质责 汤 於上前。”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六:“ 南轩 质责 虞丞相 并甫 不当用 张説 。” 明 文嘉 《先君行略》:“人有过,未尝面加质责。”

(2).谓责备而指正之。《后汉书·朱浮传》:“ 浮 以书质责之。” 李贤 注:“质,正也。”

国语词典

質責 (zhí zé)

質詢責問。

史記.卷一二○.汲黯傳:「張湯方以更定律令為廷尉,黯數質責湯於上前。」 後漢書.卷十五.來歙傳:「歙素剛毅,遂發憤質責囂曰:『國家以君知臧否,曉廢興,故以手書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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