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纵
(1).法律用语。谓知人犯法而不检举,或故意开脱其罪。《汉书·刑法志》:“於是招进 张汤 、 赵禹 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 颜师古 注:“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汉书·昭帝纪》:“廷尉 李种 坐故纵死罪弃市。” 颜师古 注:“纵谓容放之。”《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
(2).谓故意纵容而不加干预。《后汉书·马武传》:“ 武 为人嗜酒,阔达敢言,时醉在御前,面折同列,言其短长,无所避忌。帝故纵之,以为笑乐。”
故意縱使他人犯罪。
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故意縱使犯人脫逃。
後漢書.卷二十二.馬武傳:「帝故縱之,以為笑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