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准
共同的准则。《魏书·刑法志》:“ 智寿 、 庆和 知妹姦情,初不防御,招引 刘辉 ,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恒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準。”
上一位 正阳
下一位 没仁没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