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手福足
隋 唐 时自残手足之称。因手足残废则可避征戍,故称“福手福足”。 宋 王溥 《唐会要·议刑轻重》“ 贞观 十六年七月勅: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原注:“自 隋 季政乱,徵役繁多,人不聊生,又自折生体,称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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