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禁
清 刑制名。宗室犯罪,应枷及徒以至军流的,都折以板责,圈禁于空房。枷罪、徒罪为拘禁,军流罪则锁禁。《清会典·宗人府·议罪》:“ 觉罗 因罪应发遣 宁古塔 黑龙江 者,永远圈禁。”《清史稿·圣祖纪二》:“五月己亥,宗人府奏 平郡王 纳尔都 打死无罪属人,折伤手足,请革爵圈禁。”
上一位 玉鼎
下一位 棹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