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
全称为“农村人民公社”。一九五八年在我国农村建立起来的政社合一的组织,既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政经分离的原则,人民公社已转变为农村单纯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基层政权组织的职能,这一职能已由重新建立的农村乡镇政府机构所取代。
大陸原有農村中政社合一的組織。由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聯合而成,組織體系分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san*級。規定生產資源一律收歸公有。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後來發生農村經濟危機,中共採取若干修正措施。並於民國七十二年透過修憲,確定將政社合一改為政社分開,人民公社體制遂告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