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作
谓以其人作抵押并役使之。《梁书·武帝纪下》:“令书行后,百日为期,若犹有犯,男子謫运,女子质作,并同三年。”《资治通鉴·梁武帝中大同元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云:“质作,质其身使居作。”《隋书·刑法志》:“百姓有罪,则案之如法。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逃亡,则举家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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