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环
亦作“ 赐圜 ”。旧时放逐之臣,遇赦召还谓“赐环”。语本《荀子·大略》:“絶人以玦,反絶以环。” 杨倞 注:“古者臣有罪待放於境,三年不敢去,与之环则还,与之玦则絶,皆所以见意也。” 唐 张说 《出湖寄赵冬曦》诗之二:“ 湘浦 未赐环, 荆门 犹主诺。” 明 陈汝元 《金莲记·闻繫》:“自解一官,又经数载。 軾 儿謫任 武林 ,未获赐环消息; 辙 儿召居諫院,犹然落魄规模。” 清 陈康祺 《壬癸藏札记》卷一:“他书多称 稚存 赐圜,由 文正 力,盖非事实也。”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呜呼 长素 ,何乐而为是耶?热中於復辟以后之赐环,而先为是齟齬不了之语,以耸东胡羣兽之听,冀万一可以解免。”
被放逐之臣赦罪召還為「賜環」。
語本儀禮.喪服.賈公彥.疏:「以道去君,據三諫不從,在境待放,得環則還,得玦則去。」 唐.張說.出湖寄趙冬曦詩:「湘浦未賜環,荊門猶主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