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
(1).犹言乡规民约。适用于本乡本地的规约。《宋史·吕大防传》:“﹝ 吕氏 ﹞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卹。’”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词林·乡绅异法》:“﹝ 罗一峯 ﹞未几復官,请告里居,立乡约以整顿风俗,其法甚严,莫敢不遵。”《儒林外史》第四八回:“﹝ 王玉辉 ﹞要纂三部书嘉惠来学。 余大先生 道:‘是那三部?’ 王玉辉 道:‘一部礼书,一部字书,一部乡约书。’”
(2). 明 清 时乡中小吏。由县官任命,负责传达政令,调解纠纷。《儒林外史》第六回:“族长 严振生 ,乃城中十二都的乡约。”《老残游记》第十五回:“﹝ 魏老儿 ﹞连忙跑来看时,却好乡约、里正俱已到齐。” 沙汀 《丁跛公》:“ 丁跛公 是 穆家沟 的乡约。”
同鄉的人共同遵守的規約。
宋史.卷三四○.呂大防傳:「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卹。』」鄉里中掌理公共事務的人。
老殘遊記.第四回:「派了八個人,東南西北,一面兩匹馬把住,不許一個人出去,將地保、鄉約等人叫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