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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亡继绝

    详细解释

亦作“存亡续绝”。原谓使亡国复存,绝嗣得续。亦泛指使濒临灭亡或已亡者得以继续存在或延续。《穀梁传·僖公十七年》:“ 桓公 尝有存亡继絶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 范宁 集解:“存亡,谓存 邢 卫 ;继絶,谓立 僖公 。”《汉书·吴王濞传》:“今诸王苟能存亡继絶,振弱诛暴,以安 刘氏 ,社稷所愿也。” 唐 吴兢 《贞观政要·安边》:“夷不乱华,前哲明训,存亡继絶,列圣通规。” 宋 苏轼 《宋襄公论》:“ 桓 文 之师,存亡继絶,犹不齿於 仲尼 之门,况用人於夷鬼以求霸,而谓王者之师可乎?” 明 刘基 《春秋明经·齐仲孙来齐高子来盟》:“而 齐侯 获存亡继絶之名於天下。” 清 龚自珍 《古史钩沉论二》:“天生 孔子 不后 周 ,不先 周 也,存亡续絶,俾枢纽也。”

存:保存;继:接续。恢复灭亡的国家,延续断绝了的贵族世家。

存亡继绝出处

《论语·尧曰》:“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公羊传·僖公十七年》:“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

使用例句

他是要明王道,辨人事,分明是非善恶不肖,存亡继绝,补敝起废,作后世君臣龟鉴。

存亡继绝是成语。

国语词典

存亡繼絕 (cún wáng jì jué)

使瀕臨斷絕、滅亡者,繼續存在。

穀梁傳.僖公十七年:「桓公嘗有存亡繼絕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三:「齊桓南服彊楚、使貢周室、北伐山戎、為燕開路,存亡繼絕,功為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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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