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
唐 宪宗 时,规定谪贬的官员须经五次考核方可调任。 唐 白居易 《醉后狂言酬赠萧殷二协律》诗:“若令在郡得五考,与君展覆 杭州 人。”《旧唐书·宪宗纪下》:“今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宜从到任经五考满,许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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