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要
核验;印证。《左传·襄公十年》:“使 王叔氏 与 伯舆 合要, 王叔氏 不能举其契。” 杨伯峻 注:“合要,谓前此两方相争之罪状、证辞等取而合之。” 宋 曾巩 《史馆申请三道》:“欲使名臣良士,言行功实,传之不朽,为人子孙者,亦宜知父祖善状,合要显扬,使得见於国史,以称为人后嗣之义。”
上一位 沙柑
下一位 濡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