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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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订选拔贤才的方法。《管子·宙合》:“鉤入枉而出直,此言圣君贤佐之制举也。” 尹知章 注:“言制以举贤之法用鉤也。”
(2). 唐 代科举取士制度之一。除地方贡举外,由皇帝亲自诏试于殿廷称为“制举科”。简称“制举”或“制科”。 宋 代因之,如 南宋 绍兴 年间开博学鸿词科。 清 代如 康熙 十七年、 乾隆 元年的两次博学鸿词科及 清 末的经济特科等,亦皆属制举性质。《新唐书·选举志上》:“ 唐 制,取士之科,多因 隋 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天子自詔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宋 苏轼 《上富丞相书》:“ 軾 也,西南之匹夫,求斗升之禄而至於京师。翰林 欧阳公 不知其不肖,使与於制举之末,而发其猖狂之论。”
(3).后皇帝殿试进士亦称“ 制举 ”。参阅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