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粲
鬼薪和白粲的并称。“鬼薪”和“白粲”均为 秦 汉 时的刑罚名。《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颜师古 注引 应劭 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也。” 南朝 梁 袁昂 《谢武帝启》:“幸约法之弘,承解网之宥,犹当降等薪粲,遂乃顿释钳赭。” 宋 苏轼 《和顿教授见寄》:“狂言各须慎,勿使输薪粲。”参见“ 鬼薪 ”、“ 白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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