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
(1).旧时皇帝退位为太上皇,嗣皇帝仍须禀承训示处理大政,或皇太后垂帘听政,皆谓之“训政”。 清 朱珪 《<御制毓庆宫记>恭跋》:“丙辰元日,重光重轮,授璽於我皇上,以 毓庆宫 为重华之协,训政、听政者三年,所谓继德者如是之久而化成也。” 清 黄遵宪 《感事》诗:“授受元辰纪上仪, 帝尧 训政典留貽。” 何刚德 《春明梦录》卷下:“ 孝钦太后 重出训政,引见迟至黎明,则微露倦勤意矣。”
(2).指 孙中山 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6*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6*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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