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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杀与夺

    详细解释

同“ 生杀予夺 ”。《通典·职官三》:“《周官》内史掌王之八柄,爵禄废置,生杀与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 郭沫若 《奴隶制时代》三:“对于这些种族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

同“ 生殺予奪 ”。
《通典·职官三》:“《周官》内史掌王之八柄,爵禄廢置,生殺與奪,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 郭沫若 《奴隶制时代》三:“对于这些种族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

生杀与夺出处

《通典?职官三》:“《周官》内史掌王之八柄,爵禄废置,生杀与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

使用例句

对于这些种族奴隶,国家是操有

生杀与夺是成语。

国语词典

生殺與奪 (shēng shā yǔ duó)

掌握生殺賞罰的大權。

元史.卷一七五.張珪傳:「蓋生殺與奪,天子之權,非臣下所得盜用也。」

近义词: 寵辱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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