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要
(1).旧约。《论语·宪问》:“久要不忘平生之言。” 何晏 集解引 孔安国 曰:“久要,旧约也。平生,犹少时。” 邢昺 疏:“言与人少时有旧约,虽年长贵达,不忘其言。” 晋 葛洪 《抱朴子·行品》:“守一言於久要,歷岁衰而不渝者,信人也。” 元 无名氏 《合同文字》第一折:“着他回本乡去,认了伯父伯娘,着他一家儿团圆,也见的我久要不忘之意。” 章炳麟 《八月十五夜咏怀》诗:“丈夫贵久要,焉念睚眦仇。”
(2).旧交。《文选·曹植<箜篌引>》:“久要不可忘,薄终义所尤。” 刘良 注:“久要,久交也。” 唐 沉亚之 《秦梦记》:“公谓 亚之 曰:‘本以小女将託久要,不谓不得周奉君子而先物故。’” 宋 王安石 《老人行》:“古来人事已如此,今日何须论久要。” 明 汪錂 《春芜记·访友》:“忆昔风尘订久要,奈雌伏盐车老。”
舊約,以前的約定。
論語.憲問:「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為成人矣!」 抱朴子.外篇.行品:「守一言於久要,歷歲衰而不渝者,信人也。」老朋友。
唐.沈亞之.秦夢記:「本以小女將託久要,不謂不得周奉君子,而先物故。」